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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刑事案例|出租人拒绝整改房屋隐患被判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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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刑事案例|出租人拒绝整改房屋隐患被判消防责任事故罪

发布日期:2018-06-13 作者: 点击:

    内容导读:


    消防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当过失行为影响到公共安全并造成一定后果时,可能涉嫌危害消防安全犯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就是其中之一。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同时,应密切关注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便于为之后的火灾事故财产索赔与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做好准备。本期将推送一则房屋出租人拒绝整改被判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


    案情事实:


    2013年6月9日,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民警李某及协警王某,因儋州市那大镇那恁安置区一房屋屋主林某报案电动车被盗一事赶往现场检查。李某、王某检查完毕离开林某房屋时,发现林某房屋前面有一家新设的出租屋(安置区A42号,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共有32个房间,用于出租给他人租住),二人便进入该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出租屋存在没有安装、配置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且外墙装有防盗网等消防隐患。李某便以口头形式要求被告人何某进行整改,何某事后未予以整改。2013年7月25日3时50分许,安置区A42号出租屋一层西南角楼梯间内起火,引燃停放在楼梯间内的摩托车、电动车等物,因火灾造成姚某、钟某当场死亡,符某被烧成重伤。导致电动摩托车8辆、摩托车2辆、自行车1辆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88701元。


    经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房屋电气线短路起火、自燃及雷击起火,不排除出租屋一层楼梯间内停放的电动摩托车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车身可燃物引发火灾。经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钟某因生前遭受火烧导致死亡,符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一级,致残等级为三级。经鉴定,被烧毁的1辆铃木牌电动车(型号大优悦)及1辆山洋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736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分析: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结果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着虽然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后果并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被告人何某作为该楼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该楼房未配置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等消防设施以及外墙安装防盗网,存在消防隐患的问题,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特别是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后,还隐瞒其房东身份,并对公安民警当面口头提出的消防隐患问题持放任态度,仍不予改正,以致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抢救措施,因而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八辆电动车、二辆摩托车、一辆自行车等财物损毁,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88701元,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特别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而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其管理的出租屋没有配置灭火器、应急灯等消防设施,在窗户上安装防盗网,经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民警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时,其拒绝执行整改措施,并且其种种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该出租屋发生火灾,致使被害人姚某、钟某被烧死、符某被烧成重伤,6辆电动车及1辆摩托车被烧毁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何某的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但综观本案发生的原因,鉴于被告人何某对火灾的发生在主观上并无直接故意,且其本人也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其主观意图、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何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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